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
特别提醒: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谨防“征信修复”骗局。
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特别提醒:正规渠道进行的征信异议和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
正确认识“征信修复”风险
一、准确无误的信用记录无法删除《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或删除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予以行政处罚。
二、“征信修复”实则借机牟利,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企业因本身失信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后,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相关机构对其信用信息开展修复管理,‘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征信报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社会上关于个人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实质是利用公众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征信修复”在风险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教唆公众通过程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1、“征信修复”职业代理人教唆个人捏造不实理由,甚至伪造证件、运用虚假材料,或者恶意投诉相关金融机构以图修改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退款或失联。
2、部分机构或个人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景为由,诱导用代理、加盟方式办理“征信修复”业务,以此骗取代理、加盟费用。
3、部分机构或个人以培养“征信修复”专业人才为口号,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或提供征信修复师考证服务,实则骗取高额费用或个人信息
4、部分机构或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后,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声称当事人曾注册、办理过贷款,如不注销或还清所欠贷款将影响征信记录,诱导当事人转账汇款以骗取资金。
5、冒充客服,告知账户出现异常,若不及时注销账户会影响个人征信,指导当事人在假网站、假平台操作后盗用个人信息申请网贷以骗取资金。
特别提示:作为消费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为了“修复”不良信息,轻信这类“征信修复”业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公安机关立案文书、银行流水、住院证明,编造不可抗力事件等,进行恶意投诉,轻则导致自身财产损失,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所谓“征信修复”,本身是不合规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业务不适用于《办法》,征信业务及其活动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征信业管理条例》,如果以“征信修复”为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因信用报告有多笔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张某轻信“征信修复”广告,找到代理中介,并支付了1.68万元服务费。中介伪造了公安局印章和证明文书供当事人前往银行处理逾期记录,被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识破后报警。违法团伙成员因犯伪造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关注关爱自身信用记录社会公众应关注自身信用记录,一旦发现逾期应及时还款补救,持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讯员 易敏)
1、理性消费,量入为出,不过度负债
2、提高信用意识,按时足额还款
3、如实填报联系方式,接收还款提醒,逾期告知
4、重要证件不外借,避免被冒名贷款
5、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及时核查、纠正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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