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高管讲消保】落实“三适当”原则,解读《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0 18:21:06  
来源:商业周刊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全面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筑牢消费者权益保障“防护网”,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意识,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开展“金融高管讲消保”系列活动,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以实际行动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质效。

  下面是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丁安贵关于《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专访。


  《办法》的出台背景?

  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通过《办法》明确了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了什么?

  《办法》主要包含了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等内容。

  请具体介绍《办法》中保险销售行为的三个阶段

  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

  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

  消费者都希望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办法》在提高产品适当性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

  《办法》从四个角度对保险产品适当性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四是要求销售过程中,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太平财险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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